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单林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高昌海,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申请人:山东逐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大年陈镇大年陈村。
法定代表人:张振华,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扣押被申请人山东逐风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肇事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鲁MC××××)一辆。
扣押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解希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