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恒大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临城工业园二道33号。
法定代表人:虞明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家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舟山市恒大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903民初17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市恒大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家文支付货款1078951元及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1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795.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339.51元。同日本院以(2021)浙0903执1616号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恒大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恒大水泥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系其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对(2021)浙0903执1616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童憬
审判员张佩勇
审判员齐培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郑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