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嘉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陕西省渭南市人,住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黄忠明,男,回族,****年**月**日出生,系青海省循化县人,住本县积石镇东门南街*号。

审理经过

原告郭嘉琪与被告黄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忠明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当庭变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7日原告向被告出借4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45600元,约定2019年9月17日前还款,期满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

被告辩称

被告在庭前法庭电话核实中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黄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郭嘉琪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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