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巴马维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南环路兰亭花苑小区1栋3单元一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7MA5NK8YP9K。
法定代表人:苏子翔。
被告:张建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现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巴马维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次日以被告张建民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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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巴马维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巴马维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