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负责人:李某1,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罗某,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赵某,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被告罗某、被告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办理立案手续后交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称二被告已履行完毕,故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罗某、被告赵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