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付鹏军,男,住址甘肃省庄浪县。

被执行人:徐培光,男,住阿克塞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我院作出的(2020)甘0924民初2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150000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我院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徐培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并调查被执行人徐培光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徐培光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申请人付鹏军于2021年3月29日向我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于付鹏军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甘0924执43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文波

审判员  王俊文

审判员  卡力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葛润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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