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对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陕0623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陕0623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正文第2页第25行“(以15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4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补正为“(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4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