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段月蛋,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志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2021年8月1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段月蛋的起诉状。起诉人段月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入场费29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返还入场费的利息707元(以2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全部返还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1年8月30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食宿费34252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00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前期律师费8000元及后期风险代理律师费;7、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差旅费5000元;8、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4日,原告段月蛋与被告罗刚签订《绿洲健身发展有限公司预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负责预售项目活动与管理,并承诺本次合作销售业绩最低为20万元,如合作期限为乙方出现崩盘或擅自退出合作项目,应当返还原告入场费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并承担不少于5万元的违约金,此外,协议还约定如被告违约导致原告向起主张权利,原告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入场费及其团队人员等的食宿费,但被告极其不负责任,中途无故恶意退出,致使项目无法进行,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原告遭受了巨大损失。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为四川省梓潼县白云镇锣包村,且双方当事人并未在案涉《绿洲健身发展有限公司预售合作协议》中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为山西省新绛县,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对段月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段月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