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韩存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韩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韩志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孙广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鹏奥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卡特彼勒工业园(大涧堡村)。
法定代表人:韩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欧泰隆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卡特彼勒工业园(弥河镇小涧店村西)。
法定代表人:刘志敏,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郭强与韩存吉、韩鹏、韩志光、孙广臻、山东鹏奥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欧泰隆重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0万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362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506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2019)鲁0781民初13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韩鹏所有登记在潍坊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潍坊市高新开发区【预售许可证号:潍2015房预售证字第00012333号】的房产一处,进行了两次司法网络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按照第二次流拍价122万元接收上述财产抵顶案款,不足部分由本院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韩鹏所有登记在潍坊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潍坊市高新开发区【预售许可证号:潍2015房预售证字第00012333号】的房产一处归申请执行人郭强所有,抵偿本院(2019)鲁0781民初13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不足部分由本院继续执行。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郭强时起转移。
二、如符合登记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郭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