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姜士范,男,汉族,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叶明,男,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康市。 被执行人:董春香,女,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康市。

审理经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2民初9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叶明、董春香应交执行款200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1年8月22日,依照执行卷宗中的民事判决书地址向被执行人叶明、董春香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等执行送达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2021年8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叶明、董春香名下的银行、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9月2日通过协助机关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叶明、董春香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叶明、董春香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2民初9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长  张玉冬 执行员  李秀雨 执行员  于永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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