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桂兰,女,****年**月**日出生,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辽源市联贸大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桂芳,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齐桂兰与被告辽源市联贸大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齐桂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齐桂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齐桂兰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