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樊春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黄平县。 被告:王权,男,****年**月**日出生,革家人,住黄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樊春芳与被告王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春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樊春芳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炎 人民陪审员 周江智 人民陪审员 龙文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吴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