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凤泉,男,户籍住址贵州省都匀市,现住都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林,系黔南州都匀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美星美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开发区红桥新区红山大道西南家居博览城3楼9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MA6HNH5T40。
法定代表人:陈继,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凤泉诉被告贵州美星美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凤泉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凤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胡凤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