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杜伟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9306210012,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世纪星辰*栋*单元*室衢州市衢江区。
被执行人:徐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9509060017,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衢州市柯城区世纪雅筑*幢*单元*室衢州市柯城区。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杜伟锋与徐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徐志翔、程峰对执行坐落于衢州市世纪雅筑7幢1单元401室房地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徐志翔、程峰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异议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徐志翔、程峰撤回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