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庆贺,男,****年**月**日出生,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赵焕英,女,****年**月**日出生,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庆贺与被执行人赵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鲁05民终1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执行人赵焕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庆贺借款本金220000元及逾期利息。该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赵焕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庆贺于2021年1月19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20000元及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于2021年1月1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赵焕英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没有签收,也没有履行义务。于2021年1月20日、5月25日、7月6日先后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赵焕英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我院于2021年1月29日到中国工商银行东营东城支行冻结被执行人赵焕英工资卡收入245000元,于3月5日到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河口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赵焕英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王庆贺提供财产线索,我院于2021年4月26日到济南军区生产基地营房处作调查,并于5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济南军区(原名焕英综合商店),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赵焕英其他住处,暂不予以处置。在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于2021年7月8日,对被执行人赵焕英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7月7日与申请执行人王庆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

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庆贺债权利益未得到实现。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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