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杰。
被执行人:周文波。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403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文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周文波银行账户(尾号2038)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