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告: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样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