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告: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样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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