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雅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长岭县。
被告:朱井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
审理经过
原告崔雅芳与被告朱井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雅芳无法提供被告朱井福的确切地址,本院无法找到被告朱井福,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崔雅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