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姜海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铁军,承德市双滦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少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姜生、姜海永与被告姜少青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姜生、姜海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铁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姜生、姜海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姜生、姜海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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