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铜山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刘盈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 被申请人:胡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 被申请人:戴祖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 被申请人:毛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盈初、胡勤、戴祖德、毛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5966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土国用使用权对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盈初、胡勤、戴祖德、毛丹银行存款35966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土国用工业用地使用权。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保全费2318元,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源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宇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