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阮玉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中路米兰春天五期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余悦瀚。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阮玉凤因与被申请人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置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3民初8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阮玉凤申请再审称,(一)阮玉凤向合纵置业公司购买商品房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定于2015年12月30日交房,因开发商挪用购房款致使商品房烂尾,后合纵置业公司提出用“母子”车位补偿精装修款并与阮玉凤签订《三期精装修房改毛坯房交付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现毛坯房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车位作为其附属物更是无法交接,合纵置业公司应支付违约金和返还房屋精装修款。(二)一审程序违法,剥夺阮玉凤部分诉权。在法庭辩论结束前,阮玉凤增加“确定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一审法官以“不予辩论”为由未予支持。(三)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合纵置业公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与阮玉凤签订《精改毛协议》及《精改毛补充协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纵置业公司未尽提醒义务,一审法院对补充协议判定错误。(四)一审法院剥夺阮玉凤正当诉讼请求。一审中第2项、第5项诉讼请求的撤销非阮玉凤自愿。(五)阮玉凤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因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对接失误导致未办理缓交上诉费按阮玉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阮玉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适用法律问题。经查,阮玉凤收到一审判决书提起上诉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按阮玉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阮玉凤撤回上诉的行为应视为阮玉凤对一审判决无异议。现阮玉凤向本院申请再审,主张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这明显与其在一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故本院对阮玉凤该项再审事由不予审查。另,阮玉凤在一审过程中撤回第2项、第5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对该两项诉讼请求进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阮玉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阮玉凤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