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烜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广东广信君达(梅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林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法军,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爱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菊芳(杨爱强的女儿),女,****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钟烜燕因与被上诉人朱林炎、杨爱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2020)粤1424民初3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钟烜燕依据其与朱林炎在2016年12月10日签订的《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诉请朱林炎支付涉案工程款。经查,2016年10月14日,梅州市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土石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朱林炎作为签约人在该合同上签名。根据本院作出的(2021)粤14民终911号生效判决认定,朱林炎在《土石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签名是职务行为,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承担。从朱林炎在另案中提交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内容可知,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授权朱林炎以法人身份对外开展业务,管理由朱林炎对外所签的工程项目,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钟烜燕与朱林炎签订的案涉《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属于梅州市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土石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分包合同。因此,本案争议工程款的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与案外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未追加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2020)粤1424民初33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钟烜燕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689.64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