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川县。 法定代表人:王晓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建军,系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 律师,联系电话:1333531XXXX,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峰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旧县村民,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005241934。 被告:赵莉莉 ,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旧县村民,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410091925。 被告:何芳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旧县村民,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804251937。 被告:王**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旧县村民,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102281963。
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峰、赵莉莉、何芳民、王**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剑
审判人员
人民陪审员 郭 鑫 人民陪审员 晏 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