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周某某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周某某1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5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5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缴纳罚金15000元。被执行人现在甘肃省甘谷监狱服刑,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车辆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房地产管理系统、银行系统查询,发现其名下有一辆金杯牌汽车,车牌号码为渝AFxxxx,该车已抵押给某某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已通过委托当地法院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对其询问称让儿子周某某2代为缴纳罚金,执行人员对周某某2电话做思想工作后,表示无能力代为缴纳罚金。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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