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王作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延丰,黑龙江鼎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曾进与被告王作梯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曾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焦玉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