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兴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高自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原告刘兴荣与被告高自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高自刚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已被公诉至兴庆区法院,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查明本案案情,应待被告高自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审理结案,而该案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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