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沙河口区联峰电子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长东四街。

法定代表人:张峰。

被执行人:格物(大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薛元辉。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沙河口区联峰电子商行与被执行人格物(大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2020]大仲字第20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现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线索。

本院到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线索。到被执行人现场进行调查,未发现有财产信息。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做了详细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了解,并表示暂时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询到财产线索。经过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暂时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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