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现住伽师县。

被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现住伽师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申请撤诉的权利,现原告徐某以考虑到孩子、工作等原因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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