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长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980859。
法定代表人:周世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周世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周长生与被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岭创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长生、被告红岭创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世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周长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红岭创投公司偿还本金95281.96元;2.判令红岭创投公司偿还自2019年4月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红岭创投公司拥有http://www.my089.com网站的经营权。自2016年2月24日起,周长生在红岭创投公司网站注册VIP会员,注册账号名为:zcs04171970,并在其网站上出借资金。自2019年1月24日起,周长生通过红岭创投公司发布的债权置换项目从宝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平台向红岭创投公司划拔款项共计112400元。2019年4月8日起,红岭创投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不再按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2019年4月22日,红岭创投公司发布公告称将严格按照全体出借人表决通过的《红岭创投清盘兑付安排》执行并实施,但之后并未按《红岭创投清盘兑付安排》约定兑付给原告。故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被告辩称
红岭创投公司辩称,其一、红岭创投公司系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周长生通过“红岭创投”平台与第三方及红岭创投公司签订合同,实际出借人为第三方,红岭创投公司仅作为居间方提供居间服务,红岭创投公司与周长生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二、周长生在平台注册时已点击确认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第一部分第四条注明“不对您的任何交易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您自愿承担参与网络借贷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红岭创投会员服务规则》(以下简称《服务规则》)的相关内容仅为“垫付”而非担保,不满足保证合同的构成要件,且红岭创投公司并未在相关出借业务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即使《服务规则》内容构成保证,周长生在起诉前亦未明示过接受保证或要求红岭创投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故保证合同未成立;即便《服务规定》构成保证且成立,亦因红岭创投公司良性退出前的规则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国家宏观政策等而无效;即便《服务规定》构成保证并有效,亦已被出借人大会决议取代,周长生已在红岭创投公司平台上提现兑付款项,其已实际行动认可了兑付安排。如允许周长生以个案起诉的方式要求红岭创投公司对其个人垫付资金,不利于红岭创投公司通过兑付方案实现网贷机构的有序良性退出。其三、红岭创投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在官网上发布了兑付方案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是在政府的监管下依法开展良性清退工作的必备内容要素及必备程序性稿件,并非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民事主体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合意性文本,兑付方案本质上不具有协议性质;红岭创投公司执行兑付方案的性质应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系红岭创投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综上,应驳回周长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周世平未到庭答辩,其提交答辩状辩称,周长生与周世平之间无直接或间接法律关系,双方间未签署过任何合同,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周世平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驳回周长生对周世平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一、“红岭创投”系红岭创投公司设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周长生系该平台的注册用户,用户名为zcs041719。周长生于****年**月**日、2019年2月11日在“红岭创投”平台投标成功债权置换项目,分别为107400元、5000元。二、红岭创投公司在“红岭创投”平台发布《红岭创投会员服务规则》,内容为:“一、出借会员……2、出借说明(1)出借人可自愿申请成为VIP会员,……(2)出借人出借的借款标逾期后由网站进行垫付,……VIP会员在垫付执行时享受本金全额垫付”。“红岭创投”平台VIP认证信息中显示,用户名为zcs041719的VIP有效期限自2016年2月24日至2019年8月6日。三、红岭创投公司在“红岭创投”平台发布《红岭创投兑付安排表决办法》(以下简称《表决办法》)、《红岭创投清盘兑付安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兑付安排》),《表决办法》内容为:“……兑付安排在参照相关退出指引的基础上,结合平台实际,制定出本兑付安排表决办法。即全体出借人(不含累计充值≦10000元者)均有权对兑付安排进行表决,参与表决的人数和金额均需过半(不含)同意视为通过。……现拟定于4月19日12时至4月21日24时对《红岭创投清盘兑付安排(征求意见稿)》进行表决,为保障和行使各位出借人正当权益,欢迎广大出借人积极对兑付安排进行表决”;《兑付安排》内容为:“一、兑付安排1、出借人全部出借款分三年兑付,第一年(2019年)兑付20%(保底);第二年(2020年)兑付35%(保底);第三年(2021年)兑付45%;2、每季度(2019年4月9日起)保底兑付1次,兑付金额不低于应兑付总额的3%;……二、权益确认1、本金确认:“兑付安排”实施时,出借人账户净资产;2、利息确认:第一年已兑付出借人的资金不计利息,从2020年1月1日0:00起按出借人资产收益权账户余额为计息起始日,当出借人全部本金归还后,再收回的资金按出借人资产收益权账户日均余额分配兑付利息;3、账户余额确认:2019年4月8日13:30的账户可用余额(含已审核未提款的部分)”。三、2019年4月22日,红岭公司在“红岭创投”平台发布《关于红岭创投兑付安排相关事项的公告》,内容为:“……根据投票结果显示:参与投票用户共计32527人,涉及总净资产金额共计1383465万元。支持票数30768票,占总投票人数的94.59%,占总净资产金额94.59%。不支持票数1759票,占总投票人数的5.41%,占总净资产金额5.41%。兑付安排通过,后续将严格按照该兑付安排执行并实施”。四、《兑付安排》公告后,红岭创投公司自2019年5月2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共向周长生还款17118.7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红岭创投公司在其“红岭创投”平台发布第三方借款或债权转让信息,周长生在“红岭创投”平台上注册账户后在平台自主选取投标项目进行债权置换,红岭创投公司提供的系媒介服务,双方间应成立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网络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红岭创投公司在其平台上发布的《会员规则》表明,其VIP会员在垫付执行时享受本金全额垫付。同时,红岭创投公司在其网站发布的《兑付安排》表示将对出借人全部出借款分三年兑付,并在投票公告中表示兑付安排正式通过后将严格按照该兑付安排执行并实施,红岭创投公司公布的投票结果显示《兑付安排》正式通过,出借人投票表决的行为系对红岭创投公司《兑付安排》要约的承诺,现要约已获承诺,红岭创投公司与出借人之间成立兑付合同,红岭创投公司也实际履行了部分兑付。周长生作为出借人之一,有权要求红岭创投公司依约履行兑付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按《兑付安排》约定,红岭创投公司对周长生的全部款项应于2019年兑付20%,2020年兑付35%,2021年兑付45%,红岭创投公司未能按该比例进行兑付,已构成违约。周长生要求红岭创投公司支付全部应兑付款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红岭创投公司应支付周长生95281.22元(112400元-17118.78元)。案涉合同并无关于逾期兑付或违约利息的约定,故本院对周长生要求红岭创投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周长生以周世平发文表示愿以其所有可变现资产为清盘提供担保为由,要求周世平对涉案款项承担还款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周长生对周世平发文一事未能充分举证,且即使周世平发文属实,也不能仅以此认定周长生与周世平之间成立了担保合同关系,故本院对周长生该诉请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长生支付尚欠兑付本金95281.22元。
二、驳回周长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1元,由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91元,周长生负担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