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叶得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和平县××××××××××××××。 被告:卢益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和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叶得安与被告卢益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得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益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叶得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伍万元整(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l1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出借50000元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现金50000元,三个月还l0000元,期限l5个月。此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卢益影未应诉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3、借条原件。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质证。本院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证据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卢益影于2017年2月向原告叶得安借款50000元。借款时原告叶得安直接扣除了2500元利息。由于被告没有及时还款,原告要求被告立具借条。被告于2019年7月11日立具借条给原告,该借条写明:“我卢益影借到叶得安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00元)归还时间,三个月还一万元。15个月还清。借款人:卢益影并按指模。2019年7月11日”。被告在2020年曾归还原告借款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借款时原告叶得安直接扣除了2500元利息应当从50000元本金中扣减,实际借款本金依法应当认定为47500元。被告在2020年曾归还原告借款2000元,至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45500元。双方在借条上约定15个月还清,被告应当依约归还给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应当以实际欠款本金45500元为准。被告卢益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卢益影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叶得安借款本金45500元; 二、驳回原告叶得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卢益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思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文彩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