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88号(国贸商厦一期)。 法定代表人:李福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龙福家园小区3栋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新力,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杨新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双鸭山市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天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杨新力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双鸭山市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述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述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焕玉 审判员 刘 君 审判员 李桂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雷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