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喻成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喻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喻成林因与被上诉人喻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20)鄂0323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喻成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喻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明显违背公平原则。1.因涉案投资款所产生的利益法院已经判决且生效,喻俊应当向喻成林补齐投资款71.50万元,一审法院驳回喻成林诉讼请求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竹山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3民初1099号、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3民终286号民事判决书均已查明,喻成林与喻俊于2011年4月14日签订《合股协议》,《合股协议》履行后,除偿还竹山县溢水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外,尚有商住房36套、750㎡门面房,其中商住房36套由喻俊售出11套,喻成林售出24套,另1套用于抵偿建房过程中赊欠的材料款;法院最终判决将750㎡门面房分给喻俊300㎡以及给付门面房租金56000元。在上述一审、二审中喻俊已多次提出双方合伙事务未履行完毕、合伙的事项未进行清算,喻俊主张分割合伙财产的条件尚未成就,且否认2017年5月27日双方签订的清算结论,但最终法院仍判决将双方合伙的750㎡门面房分给喻俊300㎡以及给付门面房租金56000元。纵观本案,一审法院以双方未重新对合伙期间各自投入资金及建房支出成本进行确认情况下,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喻成林要求喻俊补足投资款的请求,喻成林认为同一法院对双方合伙事务在未履行完毕、也未清算的情形下,喻俊索要利益就能直接判决,喻成林索要合伙投资款就认为双方没有清算,证据不足直接驳回,由此可见一审法院明显违背公平原则。2.喻俊身为竹山县溢水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人,其对涉案项目也没有履行实际投资义务,但享受了合伙项目最终的利益成果,因此其应当依据享受的合伙利益补齐投资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于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只有履了“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义务,其合伙人的身份予以确定。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看,涉案项目是由喻成林以个人名义与竹山县溢水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签订《溢水畜牧服务中心房产开发协议书》后,挂靠第三人竹山县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喻俊在涉案项目建设至二层之前,并没有“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投资行为;喻成林建房至二层即将完成,房屋套型出来后,喻俊在前期没有任何投入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出售涉案项目房屋,其出售了11套房屋,售房应得款项近150000元,不仅如此,法院最终还判决将750㎡门面房分给喻俊300㎡以及给付门面房租金56000元。喻俊既然享受了合伙成果,就应当依据其享受的合伙项目利益补齐投资款。另,上诉人喻成林与溢水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签订《溢水畜牧服务中心房产开发协议书》时,喻俊系竹山县溢水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双方签订《关于溢水畜牧服务中心拆房建房的合股协议》系双方之间的合伙意思表示,而喻俊又在没有实际投入的情况下以合伙人的身份主张分得涉案项目利益,涉嫌以《关于溢水畜牧服务中心拆房建房的合股协议》为遮掩,利用职务便利获得非法利益,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法院仍驳回喻成林的诉讼请求,明显是在纵容喻俊利用职权违法获得利益,也是在通过司法裁判强迫喻成林向喻俊行贿,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喻俊提供虚假证据,一审法院没有审查,也未让喻俊说明,更未就该证据追究其提供虚假证据的责任。1.喻俊在一审首次提交了由溢水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于2013年3月15日出的《收条》一份,证实其交给溢水兽医中心范金波38万元,喻成林认为系虚假证据,该收条的印章单位竹山县溢水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明显与竹山县溢水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于2013年6月17日向喻成林出具的收条印章不一致。2.收款人范金波的签名也明显与竹山县溢水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于2013年6月17日向喻成林出具的收条签名不一致。3.该份证据在之前的诉讼中从未出现过,喻俊也从未提及过,喻成林有理由怀疑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并请求就收条形成时间及范金波笔迹进行鉴定。喻成林更有理由怀疑喻俊在给喻成林打欠条之前已经收齐了95万元房屋回购款,并有38万元未入畜牧中心账户,担心由该案引起挪用不止另外案中30万元而是68万元的事实,否则为什么会有此画蛇添足之举,不论95万元房屋回购款收条及38万元的伪证,均与本案有很大的关联性,而一审法院并没有深入调查核实,有失司法公正。三、一审法院没有根据喻成林提供的证据调查确认,显失公平公正,庭审中避重就轻选择性审问有失司法公正。1.喻俊称喻成林给畜牧中心出具32万元欠条,庭审中草草带过,直至庭审快结束时,也未质证该欠条的下落,喻俊称在公安部门卷宗里,后来不见了,推说在会计范金波手中(原畜牧中心会计),而在判决书中显示法庭并没有调查此事。2.庭审结束时,一审时喻成林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该案如果公平公正的处理,希望法院依法对涉案工程建筑成本鉴定,然后各自举证自己实际投入,而庭审记录中并没有该记载。3.为证明双方清算结论部分真实性,喻成林在2020年11月5日向一审法院提交补充意见及涉案工程原始建筑账本及原始发票,一审庭审中给予10日时间考虑,在提交材料时并未超期,而一审法院拒绝接受。4.喻成林提供证据《畜牧中心95万元收条》非一人签字,其真实性是收条中签字人确认的,而一审法院根据竹山县公安局询问笔录否认此收条的完整性,有失公正。当时畜牧中心是喻俊一言堂,会计是个摆设,但该证据显示95万元回购款已交齐,但不保证在畜牧局账上,公安机关并没有对喻成林做询问笔录,更无法证明喻成林交32万元是代交还是补交。

综上所述,喻俊在没有实际投资的情况下,无权以合伙人的身份主张涉案项目权益,但法院判决喻俊享有涉案项目权益,那么就应当依据享受的涉案项目权益补齐投资款,否则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法律地位平等、公平原则。喻成林认为,本案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应当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喻成林的上诉请求,并公正裁判。

被上诉人辩称

喻俊辩称,一、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应予维持。喻俊与喻成林是很早认识的“本家”。2011年开始小产权房在乡镇政府所在地非常紧俏,当时竹山县溢水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正好有面积约1000㎡的旧房屋需要开发,喻俊当时任负责人,就与喻成林商量合伙开发这处房屋,约定喻俊占40%股份,喻成林占60%股份。协议签订后,于2013年建成房屋,除偿还溢水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的房屋外,尚有36套商住房和750㎡的门面房,喻俊分得11套并自行联系买主,卖房款归喻俊所有,喻成林分得24套,卖房款归喻成林所有,另一套用于抵偿建房过程中赊欠的材料款,750㎡的门面共同对外出租,按约定比例分享租金。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喻俊与喻成林之间的合伙开发房地产的过程还算顺利,结果也较为圆满,但在双方合伙利益分配4年之后,喻成林听信他人挑唆,起了贪婪之心,于2017年私自将上述开发的房屋及门面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其个人名下,想独吞合伙资产。喻俊只能依法维权,起诉后经过三级法院,耗费了3年时间。其实,双方之间虽然有一个40%和60%的约定,但因当时到集镇买房的人很多,大多是提前交钱定房,双方投入基本都是买房者先交定金,实际都没有多少投入,相当于用别人的钱建的房屋,所以根本不存在补齐喻成林所讲的71.50万元投资款、返还喻成林32万元现金的问题。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清楚,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二、喻成林此次起诉系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喻成林此次起诉与喻俊2017年6月14日的起诉是同样的一件事,都是因合伙引发的纠纷,法院两次也都是以合伙纠纷来处理的。喻俊起诉的合伙协议纠纷,竹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鄂0323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在认可双方对36套房屋分配意见的基础上,对共同出租的门面房进行了分割,喻俊分得门面房300㎡及起诉之前的租金56000元。喻成林不服提起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喻成林又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日驳回了喻成林再审申请。喻成林又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不支持喻成林监督申请的决定。喻成林听信他人谗言,屡告不休,非常清楚明白的一件事经过了三级法院和检察院,结论都是一致的,证明喻成林是无理取闹。现在他又以同样的一件事提起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是在浪费国家司法资源,敬请二审法院驳回喻成林的起诉。喻俊对法院上次判决结果并不满意,但考虑到在2013年分配合伙利益时已达成喻俊分得11套房屋、喻成林分得24套房屋的协议,加之旷日持久的诉讼已身心疲惫,在合伙过程中,喻俊确实存在利用溢水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人这一职务便利,为服务中心牟取更大的利益,处理内外各项矛盾纠纷,确定为两人的合伙提供了非常有利的便利条件,后期全体职工闹事并引发一连串的纠纷,差点害得喻俊家庭破碎,并耽误了青春前程。所以,喻俊一直息事宁人,认可三级法院判决和2013年分配合伙利益的结论,不想再生枝节。不想喻成林经过数年诉讼后再生事端。三、喻成林的起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喻成林请求喻俊归还32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这32万元发生在合伙关系结束后的2013年,根据原先约定,是应还建溢水畜牧畜医服务中心房屋,后改变为支付95万元现金安置退休职工,喻俊按约定筹措了38万元,喻成林按合伙约定须筹措57万元,当时喻成林只能支付25万元,下欠32万元。直到2015年,喻俊因涉嫌挪用资金被竹山县公安局侦查期间,经竹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催要,喻成林才将32万元送到竹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所以这32万元是喻成林按照合伙约定应当支付的安置补偿费,是其应当履行的合伙义务,要求喻俊返还没有任何道理。喻成林要求喻俊补付投资款71.50万元更是无稽之谈。2011年,溢水镇房地产市场火爆,想要购房的人员众多,加之建房的地段较好,购房户基本上都是提前预订、提前交纳购房款。喻俊出售了11套,收到房款130余万元;喻成林出售了25套,收到房款300多万元,除去建房投入300万元左右,共赚取的利润有160多万元。所以,虽然是合伙集资建房,但实际上是用购房户预交的购房款来合伙建起的房屋,发的是机遇财,喻成林要求喻俊补齐71.50万元投资款没有依据,不知是如何算出来的。喻成林只记本人投资情况,不顾喻俊的投资情况,如果要算账,喻俊也有一本账,从2011年4月18日开始,施工图纸设计费、徐站长的楼道费、开工电费、杂工开支、工人工资、砂款、水泥款、钢筋款、安置费38万元、退房款、后期装大电、水表安装等共计支付142万多元。就算依据合伙协议来计算,涉案开发是单包工,自购材料,住房310元/㎡,门面房成本计60多万元,加上付安置费95万元,合计成本开支近300万元。如按合伙股份比例,喻俊只应负担投入120万元(300万元×40%),以此计算,超出投资20多万元,喻俊找谁要。综上所述,喻成林的起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喻成林所主张的合伙纠纷已经三级法院审理终结,应依法驳回喻成林的起诉。

一审原告诉称

喻成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喻俊归还喻成林32万元;2.喻俊向喻成林补齐投资款71.50万元;3.诉讼费用由喻俊负担40%。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4月10日,喻成林与竹山县溢水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签订《房产开发协议》,约定由喻成林以房屋置换的方式,对竹山县溢水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面积约1000m2的房屋拆除后进行商住房开发建设。2011年4月14日,喻成林与喻俊签订《合股协议》,约定喻俊以竹山县溢水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组织者的身份以40%的股份与喻成林合伙开发上述房地产,房屋建成后喻成林以卖房款和门面房按40%的比例与喻俊结算。协议签订后,喻成林即挂靠竹山县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并于2013年竣工。房屋建成后,除偿还竹山县溢水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外,尚有36套商住房和750m2的门面房。其中商住房36套由喻成林经手售出24套,由喻俊经手售出11套,另1套用于抵偿建房过程中赊欠的材料款;750m2的门面房由双方共同对外出租,但未进行分配记7。针对喻俊、喻成林合伙建筑的750m2的门面房分配问题,喻俊要求按协议约定的40%分配利益,喻成林要求按实际投入分配利益,因双方对合伙收益750m2的门面房分配未达成协议,喻俊于2017年6月14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按合伙协议约定的股份分享利润,一审法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鄂0323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判令喻成林分给喻俊门面房300m2及租金56000元。喻成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喻成林仍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日驳回了喻成林的再审申请。喻成林又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3日作出不支持喻成林监督申请的决定。对合伙期间各自投入资金问题,双方于2017年5月27日办理合伙清算,对合伙期间各自投入资金、合伙收益进行了确认。但在(2017)鄂0323民初1099号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喻成林要求将清算时漏报的投入计入成本,喻俊认为喻成林投入不实,双方均不认可2017年5月27日清算的效力。本次诉讼中,双方对合伙期间各自投入资金问题,未重新办理清算,对合伙期间各自投入资金及建房支出成本未重新进行确认。

一审法院另查明,喻俊及范金波(竹山县溢水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会计)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竹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竹山县公安局于2015年3月24日扣押了喻成林现金32万元并出具了湖北省非税收入缴款收据。竹山县公安局于2015年5月6日出具的关于处理涉案资金的情况说明第二项载明:“竹山县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对喻俊及范金波等人的涉案资金795000元(其中喻俊175000元,范金波300000元,喻成林320000元)进行了扣押。该资金属竹山县溢水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所有,把扣押的涉案资金795000元返还给溢水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一审法院2015年10月15日对喻俊、范金波挪用资金案作出的(2015)鄂竹山刑初字第00071号刑事判决中认定,2013年至2015年,喻俊、范金波在管理竹山县溢水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集体资金过程中,多次挪用服务中心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其中喻俊挪用17.50万元,喻俊、范金波共同挪用3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喻成林与喻俊于2011年4月14日签订的《合股协议》的效力及对合伙收益的分配问题,已经一审法院审理、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终结。双方在(2017)鄂0323民初1099号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均不认可2017年5月27日清算结论的效力,在本案中,喻成林仍以该合伙清算结论向喻俊主张补足投资款,在双方否认该合伙清算结论效力未重新对合伙期间各自投入资金及建房支出成本进行确认情况下,喻成林要求喻俊补足投资款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喻成林要求喻俊返还其向竹山县公安局缴纳的32万元,因竹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处理涉案资金的《情况说明》明确说明,对喻俊及范金波等人的涉案资金795000元(其中喻俊175000元,范金波300000元,喻成林320000元)进行了扣押,该资金属竹山县溢水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所有。一审法院对喻俊、范金波挪用资金案作出的刑事判决中也认定,喻俊、范金波在管理竹山县溢水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集体资金过程中,多次挪用服务中心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其中喻俊挪用17.50万元,喻俊、范金波共同挪用30万元。以上证据中并未记载喻成林向竹山县公安局缴纳的32万元系其为喻俊代为缴纳,庭审中喻俊也不认可,故对喻成林要求喻俊返还其向竹山县公安局缴纳的32万元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驳回喻成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70元,由喻成林负担。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二审予以确认。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意见、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双方均同意二审争议焦点归纳为:1.喻成林要求喻俊补齐合伙投资款71.50万元是否有依据;2.喻成林向竹山县公安局缴纳的32万元系代喻俊缴纳还是喻成林向竹山县溢水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应交款。针对争议焦点,二审评述如下:

一、关于喻成林要求喻俊补齐合伙投资款71.50万元是否有依据的问题

本院认为,2017年5月27日,双方虽对合伙期间的投入、合伙财产进行了清算,但双方又均不认可该清算结论。在此情况下,喻成林又以该清算结论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喻俊补齐投资款71.50万元依据不足。

二、关于喻成林向竹山县公安局缴纳的32万元系代喻俊缴纳还是喻成林向竹山县溢水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应缴款的问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竹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处理涉案资金的情况说明》载明,扣押的涉案资金79.50万元中明确喻俊缴纳17.50万元、范金波缴纳30万元、喻成林缴纳32万元。该资金属于竹山县溢水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所有,竹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处理涉案资金的情况说明》中未记载该32万元系喻成林代为喻俊缴纳。因双方对合伙的涉案项目总投资额、各自应投资金额均未约定,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各自实际投资金额,故喻成林要求喻俊返还该32万元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对喻成林起诉要求喻俊补齐投资款、返还32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审期间,喻成林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对合伙账目进行审计,但双方并未约定合伙出资比例,且双方均对对方持有的“白条”不认可,鉴定和审计缺乏基础。故,对喻成林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二审予以维持。喻成林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70元,由喻成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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