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彭灿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申请人:郭航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9405××××元。
审理经过
申请人彭灿灿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郭航佑名下的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矿山东路7号翡翠名都小区2号楼1-2803房屋【苏(2020)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092711号】予以查封。担保人沈苗苗自愿以其单独所有的淮北市相山区桓谭路66号国购广场(商业)6幢A座1012房屋【皖(2019)淮北市不动产权第0023099号】为申请人彭灿灿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灿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又提供了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担保人沈苗苗单独所有的淮北市相山区桓谭路66号国购广场(商业)6幢A座1012房屋【皖(2019)淮北市不动产权第0023099号】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对被申请人郭航佑名下的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矿山东路7号翡翠名都小区2号楼1-2803房屋【苏(2020)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092711号】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彭灿灿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