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12307503253,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塔尔巴哈台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朝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文,该公司乌拉斯台支行行长。
被告:马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新疆塔城市。
被告:马胜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新疆塔城市。
被告:张发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新疆塔城市。
被告:黄锦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新疆塔城市。
被告:王桂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新疆塔城市。
被告:韩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新疆塔城市。
被告:尹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新疆塔城市。
被告:王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新疆塔城市。
被告:陈雪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新疆塔城市。
被告:马金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新疆塔城市。
被告:刘贵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新疆塔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新疆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海、马胜利、张发苹、黄锦明、王桂珍、韩亮、尹玲、王建军、陈雪琴、马金娥、刘贵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同日本院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疆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诉讼费,人民法院通知后其仍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