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BROADHORIZONDEVELOPMENTSLIMITED(远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VistraCorporateServicesCentre,WickhamsCayⅡ,RoadTown,Tortola,VG1110,BritishVirginIslands.(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多拉市,路德镇域咸区Ⅱ,瑞致达企业服务中心,邮编VG1110。)
法定代表人:李颖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冠楠,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芝,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告成镇水峪—王家门。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辉,河南知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登封电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大街西段288号。
法定代表人:闫奇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荣奇热电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登封市生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闫奇俊,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BROADHORIZONDEVELOPMENTSLIMITED(远地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2021)豫01执异434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BROADHORIZONDEVELOPMENTSLIMITED(远地发展有限公司)与登封电厂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荣奇热电能源有限公司、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经BROADHORIZONDEVELOPMENTSLIMITED(远地发展有限公司)申请,郑州中院于2020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豫01执1491号。该院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网络查控冻结了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名下登封农商银行00×××12账户,冻结限额115914151.15元,实际冻结12468.7元,冻结期限至2021年11月11日。
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称,郑州中院在执行程序中冻结了其名下00×××12账户,该账户内资金性质系财政拨付用于应急稳岗返还补贴的专款,不具备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的条件。2018年12月9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豫人社办[2018]162号《关于调整稳岗补贴裁员率计算方式和劳务派遣企业申领政策的通知》,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失业保险稳岗的补贴,基于此政策,2020年6月18日,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向登封市社保局提出补贴申请,2020年11月3日审核通过,2020年12月3日,郑州市社会保险局通过其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代付专用户向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支付了专项补贴款3876000元,该款尚未向劳动者支付,即被郑州中院冻结。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对该款并不享有自主财产权,不应视为可被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的规定,对于社会保险机构的该项基金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涉案资金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稳定企业、社会具有重大影响。应解除对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名下00×××12账户的冻结措施。
一审法院查明
郑州中院查明,2020年6月18日,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向登封市社保局申请应急稳岗补贴3876000元,申请发放至其00×××12账户。2020年11月3日审核通过,2020年12月3日,郑州市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代付专用户向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00×××12账户转账3876000元,备注“其他代付费、其他代付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郑州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执行法院冻结涉案账户中的387600元系郑州市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代付专用户向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返还的应急稳岗补贴,应予解除冻结。但其要求解冻账户缺乏依据。遂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豫01执异434号执行裁定,一、解除对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名下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12账户中应急稳岗返还补贴3876000元的冻结;二、驳回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
复议申请人BROADHORIZONDEVELOPMENTSLIMITED(远地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援引的法律依据为法[2000]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从该通知出台的历史背景、限制范围以及法益平衡的角度,本案异议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均无法成立,不属于应适用该通知的情形。2、(2021)豫01执异434号执行裁定书中援引的人社部发[2019]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系人社部、财政部等四部门贯彻中央关于稳就业的部署要求而出台的劳动人事方面的文件,文件要旨为国家设置稳岗补贴的背景、功能、申请条件及申请认定流程等,并未提及稳岗补贴属于在执行程序中不得查封的专用款项。执行裁定既未论述稳岗补贴与法[2000]19号文中“社会保险基金”的关系,亦未说明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支持稳岗补贴属于执行程序中不得查封、冻结的专项资金,径行认定异议申请人主张的账户中稳岗补贴3876000元应予解除冻结是错误的。3、如若该账户资金经查实确不属于异议申请人的自有资金,也应是由执行法院依原路径退回,而不应该是解除对异议申请人名下账户的冻结措施。请求撤销郑州中院(2021)豫01执异43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申请人的全部异议请求。
本院对郑州中院异议审查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本案中,郑州中院冻结涉案账户中的387600元系郑州市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代付专用户向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返还的应急稳岗补贴,应急稳岗补贴是为了稳定企业职工,减少裁员或者不裁员而对企业发放的补助性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该笔资金并不是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的自有资金,而是来源于失业保险基金,属于社会保险基金,郑州中院解除对该笔资金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综上,BROADHORIZONDEVELOPMENTSLIMITED(远地发展有限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郑州中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BROADHORIZONDEVELOPMENTSLIMITED(远地发展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执异434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