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平云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双河市第五师八十九团。
法定代表人:方喜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第五师八十六团耕耘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双河市86团十一连连部院内。
法定代表人:田怀亭,系该合作社负责人。
被告:田怀亭,男,****年**月**日出生,住阿克苏。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平云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五师八十六团耕耘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及田怀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新疆平云汽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新疆平云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