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晓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现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告:李妹,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凤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郑晓旋与被告李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同年8月25日以被告李妹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晓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晓旋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覃江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彩平 书 记 员 梁丽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