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胡孟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孟龙因与徐海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27日作出的(2021)湘0302民初22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诉称
胡孟龙上诉请求: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302民初2236号民事裁定,指令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判决。事实和理由:胡孟龙与徐海林达成(2020)湘0302民初2802号民事调解书后,徐海林并未履行调解书内容,现因情势变更原因原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48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胡孟龙与徐海林在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达成(2020)湘0302民初2802号民事调解书后,徐海林未按调解书履行其义务的行为属于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的新的事实,现胡孟龙再次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2民初223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