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清武,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宾县。
被告:杨桂香,女,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清武与被告杨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朱清武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桂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朱清武申请撤回对杨桂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清武撤回对被告杨桂香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