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南正街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180360029J。
法定代表人:叶泽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良,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武汉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小池镇湖北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300006834N。
法定代表人:陈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参与诉讼,参加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克华,武汉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武汉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