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董某1,住重庆市垫江县。
申请执行人:雷某,住重庆市垫江县。
申请执行人:董某2,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张某,住宁夏银川市。
被执行人:朱某,1963年3月21人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德县人民法院(2020)宁0423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朱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等1063441.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944元。被执行人张某、朱某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朱某名下存款1097419.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