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刘伟龙,男,****年**月**日出生,满族,黄松蒲民宿金桢女宾馆,住吉林省二道白河镇。
被告:李顺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被告(反诉原告):任玉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被告:郝纪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安图县永庆乡。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刘伟龙与被告李顺峰、被告(反诉原告)任玉宝、被告郝纪卿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刘伟龙、被告(反诉原告)任玉宝于2021年8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刘伟龙、反诉原告任玉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伟龙、反诉原告任玉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计47.50元,由原告刘伟龙负担;案件反诉费50.0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25.00元,由反诉原告任玉宝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