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文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退休,现住逊克县。 原告:贾学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退休,现住逊克县。 原告:司桂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逊克县。 原告:李如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退休,现住逊克县。 原告:刘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逊克县。 原告:丁新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退休,现住逊克县。 代表人:贾学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退休,现住逊克县。 代表人:司桂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逊克县。 被告:孔德新,基本信息不详,现住逊克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文学、贾学凤、李如良、司桂友、刘杰及丁新民因与被告孔德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文学、贾学凤、李如良、司桂友、刘杰及丁新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文学、贾学凤、李如良、司桂友、刘杰及丁新民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蔡洪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