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安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经本院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依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赵某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喜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