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登封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大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416247031D。
法定代表人:胡殿好,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红,系公司员工。
被告:王金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峰,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登封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王金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登封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登封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