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程某某。
被执行人:杨某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程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晋0821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00000元及利息;二、承担执行费1400元;三、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程某某、杨某某名下的财产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申请人表示暂不领取)。2021年5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车牌号为晋MC3516号五菱牌车辆,查封期限两年(暂时无法处置)。
3、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通过委托新绛县不动产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程某某、杨某某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程某某、杨某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