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常保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临漳县,个体工商户,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代理人:孙书强,河南洛河畔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董建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洛阳市人,务农,住洛阳市涧西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常保芹因与被申请人董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豫0305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常保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2018)豫0305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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