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万载县将军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49214283XM。
法定代表人:左清华,职务:该行董事长。
被告:李平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万载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平根(以下简称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赣0922民初109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李平根的银行存款30893.31元或者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许,本院对李平根的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李平根所采取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