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国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郑上路豫龙镇赵家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窦文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国奕实业有限公司与窦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李文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