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国舜,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告:单圣明,男,****年**月**日出生,住库尔勒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沈国舜与被告单圣明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沈国舜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沈国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秀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柴国政